(2016)闽0781执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洪刚、张小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洪刚,张小梅,钟洪旗,李来云,钟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邵武市。负责人滕维,主任。被执行人钟洪刚,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张小梅,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钟洪旗,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李来云,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钟洪秀,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小梅、钟洪刚、钟洪旗、李来云、钟洪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闽0781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就发现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已处置中,但无法在执限内执行完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惠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