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张先胜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张先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75号申请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东路266号新城广场写字楼706室,组织机构代码:09886525-5。负责人华均峰。被申请人张先胜,男,汉族,1951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张先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先胜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先胜根据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4364、4366号民事调解书,应向成都市晓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工程款在8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