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30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被告杜某某、陕西省某县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杜某某,陕西省某县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30民初128号原告:焦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翟某某,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汉族,铁路职工。被告:陕西省某县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靳某某。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杜某某、陕西省某县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齐文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