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锦州海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锦州帕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海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锦州帕瓦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1民初700号原告锦州海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锦州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锦州帕瓦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址锦州龙栖湾新区。法定代表人潘春燕,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子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