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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乐三得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三得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809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昌乐三得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乔官镇潍临路口。法定代表人刘彦深,总经理。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机场南路3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泽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三得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