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文永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永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1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永春,男。2013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136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文永春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搭乘鲁某等人从沙坪坝区土主镇往西永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土主镇团歇路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文永春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0.9毫克/100毫升。文永春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文永春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永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