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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申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贺丽与耿彩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贺丽,耿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贺丽,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彩红,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贺丽因与被申请人耿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一终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贺丽申请再审称:50万元的借条是虚假的,本人已把借用的钱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贺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贺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