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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卞福建与高长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福建,高长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6608号原告:卞福建,被告:高长伟,原告卞福建与被告高长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茂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福建、被告高长伟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福建诉称:原告自2013年3月为原告安装垫资屏,至2014年1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安装费119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款。被告高长伟辩称:原告没有后期维护,维护费是被告支付的,被告不欠原告安装费。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3月为原告安装垫资屏,至2014年1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安装费119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双方产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安装电子屏后,双方进行结算并出具了结算单,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装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进行后期维护,维护费是被告支付的。没有举证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支付原告卞福建安装费119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由被告高长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为:12********。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如通过银行转账的,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编码:05**********,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