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华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华海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民初1010号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1-5层。主要负责人:牙廷周,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添,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海青,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华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贷款本息合计245322.03元给原告(本金240000元、利息5322.0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8月17日,后续利息、罚息计至贷款付清之日止);2、原告有权对被告华海青所有桂百房权证字第××号行使抵押权,并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3、被告承担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11539元、公告费、保全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海青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借款人:华海青。二、借款本金:240000元。三、借款期限: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四、还款���式:每期支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五、借款利率: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9.6%;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对逾期贷款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执行;罚息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六、律师费的负担: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本案中,原告委托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1539元。七、抵押物(或质押物):华海青提供的位于百色市城东路时代阳光城第H-3幢B单元6层606号房,抵押登记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八、保证人及担保方式、顺序:无。九、逾期情况:借款到期后,华海青未能清偿借款本息。十、尚欠本息:截至2015年8月17日止,尚欠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5322.03元。十一、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华海青获得贷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赔偿律师代理费,并有权申请拍卖抵押物。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海青偿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240000元;二、被告华海青给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5年8月17日止利息5322.0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三、被告华海青赔偿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11539元;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华海青名下位于百色市城东路时代阳光城第H-3幢B单元6层606号房,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5153.5元,公告费350元,两��合计5503.5元,由被告华海青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重阳人民陪审员  韦京晖人民陪审员  肖海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