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汤路华与吕辰龙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路华,吕辰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3民初767号原告汤路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辰龙,男。原告汤路华与被告吕辰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回工程保证金50万元给原告,逾期退款利息从2016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泥工分包协议书》。合同约定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原告向被告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保证金在被告收到8个月后一次性退还。2015年11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了50万元,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6年7月2日履约保证金已到期,被告应退还50万元与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退还。故原告诉讼法院。被告吕辰龙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辰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吕辰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怡嘉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