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恢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杨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李某,杨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459号申请人:宋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海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