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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力与舞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舞阳县民政局,周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103行初78号原告马力,女,汉族,1984年5月29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开发区。被告舞阳县民政局,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厦门路。法定代表人臧建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中文,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鸣,男,汉族,1983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马力诉被告舞阳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马力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力负担。审 判 长  蔡桂花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人民陪审员  吕广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