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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明诉被告谢学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5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谢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占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启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