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0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谌双丽与钟道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双丽,钟道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0786号原告:谌双丽,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美玲,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钟道艮,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原告谌双丽与被告钟道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谌双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道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谌双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作为购买汽车的首付款,被告应办理贷款以此偿还原告的借款,如被告逾期还款,按借款本金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因借款事项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置之不理。庭审中,原告谌双丽明确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钟道艮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谌双丽的哥哥与钟道艮是朋友关系。2015年11月初,钟道艮因购买汽车购车款不足向谌双丽的哥哥借款,谌双丽的哥哥因资金不足,由谌双丽借款给钟道艮。谌双丽将现金80000元出借给钟道艮。2015年11月6日,谌双丽与钟道艮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本人钟道艮身份证号,现向谌双丽身份证号号码,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整)做为买奥迪A4的首付款,并提供名下奥迪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T×××××小型汽车以及购车发票原件,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淇骏北场波仔货运部的营业执照原件作为抵押物,后期钟道艮有义务尽快办理贷款来偿还所欠捌万元整垫资款,否则按照所垫资金额的百分之三每月的滞纳金来收取其费用来补偿谌双丽所为钟道艮所垫资首付款的损失。并且最长只能拖欠半年,如未在八年归还,谌双丽有权处分钟道艮名下的奥迪小型汽车车牌粤T×××××的汽车来抵偿债务。因此项借款事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以及律师费用由钟道艮单方面承担。钟道艮在借款人处签名,谌双丽在出借人处签名。由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钟道艮未偿还借款,谌双丽遂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谌双丽因本案诉讼,于2016年5月6日与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并为此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谌双丽主张钟道艮尚欠其借款本金80000元有双方签名确认的借款协议予以证实,且钟道艮无到庭应诉亦无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谌双丽的陈述及证据,钟道艮应予归还。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谌双丽主张从2015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本案中,谌双丽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在案为凭。依据《广东省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的规定,结合本案的标的,谌双丽所支付的律师费属合理范围。该3000元律师费因谌双丽违约导致诉讼而产生,且借款协议对此亦有相关约定,因此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谌双丽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钟道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道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谌双丽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8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6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钟道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谌双丽返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元(原告谌双丽已预交),由被告钟道艮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 琨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敏陈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