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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德力包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市德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催13号申请人:海宁市德力包装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9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130005137529977号(出票日期2016年2月29日,出票金额86040.00元。出票人: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账号:78×××79,付款行:杭州银行总行票据池业务中心。收款人:海宁市德力包装有限公司,账号:20×××93,开户银行:海宁盐官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市德力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戎崧东审 判 员  李 延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