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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台振中与郭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振中,李光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2119号原告:台振中,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李光胜,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振中与被告李光胜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振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振中撤回对被告李光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敬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