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郭某甲、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罗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刑初25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福建凯来盛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家住邵武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福建凯来盛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家住邵武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罗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初,被告人郭某甲欲在邵武经济开发园区成立一个竹木制品公司。由于郭某甲在银行信誉度缺失,无法贷到款项,郭某甲便和罗某商议使用罗某身份信息进行新公司注册,罗某表示同意。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郭某甲利用被告人罗某的身份证在邵武市工商局注册了福建凯来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罗某,注册号为35××417,注册资本为壹仟零陆拾捌万圆整。公司股东为罗某、郭某乙(郭某甲之父)。福建凯来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之后,被告人郭某甲、罗某均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从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郭某甲和罗某,先后拖欠何某等74名工人工资达合计约¥506116.7元人民币。公司员工多次向郭某甲、罗某索要工资,被告人郭某甲、罗某便以各种理由推托,并承诺在2013年7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的工资欠款。为了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2013年7月5日,被告人郭某甲、罗某与家人连夜包车小举家逃往江西、武汉、上海、福州等地藏匿,并采取隐姓埋名、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藏匿时间长达两年之久。期间,被告人郭某甲、罗某没有主动联系过任何员工,也没有主动偿还过任何一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在此期间,邵武市人民法院通过何某等工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劳务工资共计58件,总计金额约为¥444383元。在2013年7月初,邵武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了何某等74名工人反映在福建凯来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工作时,老板郭某甲、罗某拖欠何某等74人,共计506116.7元的情况反映。2013年7月8日,邵武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福建凯来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邵)劳社监令字(2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于7月18日前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在送达文书时该公司无人签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了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作证及张贴、拍照等方式进行公示送达,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到2013年8月23日,福建凯来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均无人完成整改内容。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罗某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8日,被告人郭某甲到邵武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二被告人所在的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矫正部门认为二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基本资料、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拖欠工人工资表、劳动关系证明、民事判决书、劳动争议仲裁、情况说明、《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黄某、郭某乙、郭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等74人的陈述,被告人郭某甲、罗某的供述及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罗某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逃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采用逃跑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郭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通过被害人何某等工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劳务工资共计58件,已执行到位40余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适宜社区矫正工作等,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继续向被告人郭某甲、罗某追缴未支付的拖欠工资,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星荣人民陪审员 杜锦华人民陪审员 缪存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