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8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国燕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燕,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8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燕,女,1979年8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伟,男,1980年1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杨国燕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本辖区内银行、车管、房管相关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李伟位于禄劝县城南街139号县委党校1幢1-101号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伟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国燕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伟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荣审判员 杭明亮审判员 孙丽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