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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218号王屹东,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建设路**号院。吴洪彦,女,汉族,1978年8月13日生,住源汇区峨眉山路***号,身份证××。蔡宣军,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源汇区峨眉山路***号,身份证××。王屹东申请吴洪彦、蔡宣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漯河市天汇公证处作出的(2016)漯天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屹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102执218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战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