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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相吉与被执行人宋雪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相吉,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石相吉,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长新村6社。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宋雪,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长久村泉山屯。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石相吉与被执行人宋雪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子女抚育费6000元。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宋雪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