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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江西世华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太窝乡石龙工业园13807971385刘世华、丁文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世华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太窝乡石龙工业园13807971385刘世华,丁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世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康区太窝乡石龙工业园。经营者:刘世华。被执行人:丁文明,男,1979年2月16日。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江西世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丁文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丁文明应支付申请人江西世华家具有限公司案款59212.0元,承担执行费78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921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丁文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03执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