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申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宗娟与柯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宗娟,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17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宗娟,女,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柯俊(曾用名柯贤俊),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再审申请人王宗娟因与被申请人柯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宗娟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2月,申请人旧房拆旧建新工程获准后与被申请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承包建设五层新房建设施工工程,建筑材料由申请人负责,被申请人组织施工,双方间成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认定事实错误。因被申请人未取得建筑资质而承包本案建房工程,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且本案涉讼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二)一、二审未通知本案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柯昌进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柯昌进是本案涉讼工程的建房主体,其属于本案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二审法院未通知其参与诉讼,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柯俊受王宗娟雇请在其位于郧西县观音镇县沟村4组的土地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房屋,双方间符合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本案房屋坐落土地并非建设用地,王宗娟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王宗娟亦无建设工程发包资质,王宗娟主张双方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房屋建造完毕后,经双方当事人结算,由县沟村主任柯昌江代王宗娟向柯俊书写欠条,写明“今欠到柯贤俊(系柯俊曾用名)建房工人工资贰万元整(限期在2015年10月30号结清)”,王宗娟在欠条上签名,王宗娟在一审庭审中认可该欠条真实性,并对其差欠柯俊工人工资20000元一事不持异议。一、二审法院因此判令王宗娟支付柯俊劳动报酬20000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宗娟虽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房屋质量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王宗娟可就此另行主张,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柯俊支付劳务报酬。(二)柯俊依据王宗娟签名的欠条向王宗娟主张劳务报酬,未向柯昌进主张权利,属于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选择。因柯昌进并非本案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一、二审法院因此未通知其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王宗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宗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开发审判员 余 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雨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