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陶在发与许有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在发,许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陶在发,男,1945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有臣,男,1995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陶在发与许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光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有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光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元及迟延利息,执行中许有臣未履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良仁审判员  李灵胜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以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