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薛青海与冯英、白云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青海,冯英,白云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610号原告:薛青海,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源,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薛青海之子。被告:冯英,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白云珂,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薛青海与被告冯英、白云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薛青海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青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青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1.5元,由原告薛青海负担。审 判 长 吕婷婷人民陪审员 雷天鹏人民陪审员 买长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