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邹大银与谭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大银,谭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44-1号申请执行人邹大银,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伍家岗区邹氏挖机配件总汇业主,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谭学峰,男,1977奶奶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本院在执行邹大银与谭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学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俊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