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白某诉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021号原告:白某,女,1968年2月1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关某某,男,1968年2月1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 判 员 李彦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初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