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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蒋雨桦与徐伟明、王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雨桦,徐伟明,王国英,陈巍,杭州嘉旻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683号原告蒋雨桦,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赖其良、李梅玲(特别授权),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明,男,汉族,1952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王国英,女,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陈巍,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杭州嘉旻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园区8号路1号楼第11幢。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原告蒋雨桦诉被告徐伟明、王国英、陈巍、杭州嘉旻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雨桦基于其提交的《还款协议》、《收款凭证确认函》、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徐伟明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2、被告徐伟明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3591元(按年利率5.6%的四倍,第一笔利息从2015年1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第二笔利息从2015年2月14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3、被告徐伟明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4、被告王国英、陈巍、嘉旻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各被告均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贷事实如下:借款人:徐伟明。借款金额:4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1月30日交付20万元,2015年2月15日交付20万元,均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利息:自收到款项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责任:借款人承担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担保情况:王国英、陈巍、嘉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还款情况: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徐伟明向原告蒋雨桦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徐伟明应按约还本付息。现被告徐伟明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国英、陈巍、嘉旻公司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些担保合法有效,保证人应对徐伟明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即年利率5.6%的四倍)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此标准,第一笔20万元自2015年1月30日起算,第二笔20万元自2015年2月15日起算,两笔均暂算至2015年10月20日,利息及逾期利息为63466.67元。故对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伟明归还原告蒋雨桦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63466.67元(暂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至本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伟明支付原告蒋雨桦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国英、陈巍、杭州嘉旻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54元,由被告徐伟明、王国英、陈巍、杭州嘉旻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920元,由徐伟明、王国英、陈巍、杭州嘉旻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徐伟明、王国英、陈巍、杭州嘉旻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5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维专人民陪审员  潘海良人民陪审员  徐 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斐?PAGE*MERGEFORMAT?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