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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沈渭泉与绍兴市好园食品有限公司、任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渭泉,绍兴市好园食品有限公司,任斌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6079号原告沈渭泉,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好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段家汇(圣禹肉禽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任斌君。被告任斌君,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渭泉与被告绍兴市好园食品有限公司、任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渭泉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渭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渭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渭泉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