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向永与李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永,李宏飞,吴海英,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402号申请人张向永,男,汉族,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宏飞,男,汉族,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吴海英,女,汉族,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奎,男,汉族,住敖汉旗。张向永与李宏飞、吴海英、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30民初2346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奎在邮储银行敖汉支行所开账户***内的存款扣划至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敖汉旗支行所开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