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9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段亚、曹永园与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亚,曹永园,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242号原告:段亚,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曹永园,女,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泓宇,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写字楼南塔楼8楼。法定代表人孔健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亚、曹永园诉被告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段亚、曹永园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段亚、曹永园诉被告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