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9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相琳琳、被执行人杨金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相琳琳,杨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9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相琳琳。被执行人杨金宝。本院(2016)辽0203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房屋难以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3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