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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某、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334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凤英,绰号:“虾某”),男,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932,文盲,无业,住广东省吴川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亚某,绰号:“亚某”),男,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34,文盲,无业,住广东省吴川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陈某甲经密谋后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由吴川市区来到茂名市区实施盗窃,在茂名市茂南区新福二路新福大厦停车处由陈某甲负责望风,杨某使用撬笔将一辆蓝色的五菱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S×××××,车辆型号:LZW6430KF,车辆识别号:LZWADAGA4E9053331)盗走,得手后杨某驾驶小汽车、陈某甲驾驶女装摩托车分别回到吴川市区。2016年4月19日,杨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陈某甲。经鉴定,涉案的五菱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8900元。该车已返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陈某甲,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陈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盗窃一次,数额较大,已返还赃物;2、二人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3、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4、杨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陈某甲,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向被告人陈某甲提议到茂名市区盗窃小汽车,然后二人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由吴川市区来到茂名市区实施盗窃。在茂名市茂南区新福二路新福大厦停车处,由陈某甲负责望风,杨某使用撬笔将一辆蓝色的五菱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S×××××,车辆型号:LZW6430KF,车辆识别号:LZWADAGA4E9053331)盗。得手后杨某驾驶小汽车、陈某甲驾驶女装摩托车分别回到吴川市区。2016年4月19日,杨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陈某甲。经鉴定,涉案的五菱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8900元。该车已缴获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关于杨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明》,《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被盗车辆的登记信息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杨某、陈某甲对被盗车辆的指认照片,杨某、陈某甲的户籍信息查询表、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吴川市人民法院(2009)吴刑初字第185号、191号刑事判决书和相关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陶某的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杨某、陈某甲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杨某、陈某甲共同盗窃犯罪中,杨某提起犯意、直接实施窃取财物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甲为杨某实施盗窃犯罪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杨某、陈某甲均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前科,主观恶性较深,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应予酌定从重处罚。杨某、陈某甲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甲,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杨某、陈某甲的罪责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附本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