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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248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487号之五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15日死亡。委托代理人牟起月,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鲁0686248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帐户分别为0339和0386内的存款各5万元。因本案终结诉讼,现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帐户分别为0339和0386内的存款各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俐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