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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永建与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4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魏永建,男,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72702-5。法定代表人:罗刚。本院在执行魏永建申请执行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6)川0504执44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启军审 判 员  薛 山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