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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白永华与王景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华,王景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573号原告白永华,男,汉族。被告王景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华与被告王景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永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永华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