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桂华与朱益平、谭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华,朱益平,谭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陈桂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朱益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谭小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桂华与朱益平、谭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益平、谭小梅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双法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远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