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董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董广明,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347号原告:张志国,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福进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广明,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驾驶员,住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三潭东里4-3-318。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8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董广明、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张志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由原告张志国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