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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冯顺诉被告郭立男、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陈艳、王延峰、邱春海、任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郭XX,邯郸市XX有限公司,陈X,王XX,邱XX,任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604号原告冯X,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区6号23栋3单元202号。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XX,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市XX区XX路甲11号2单元5号。被告邯郸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聚良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郭XX。被告陈X,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甲11号2单元5号。被告王XX,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市XX区XX村XX街101号2号楼2单元8号。被告邱XX,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市XX区XX里42号楼3单元3号。被告任XX,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市XX区XX路5号院1号楼2单元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与被告郭XX、邯郸市XX有限公司、陈X、王XX、邱XX、任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江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