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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与陈克霜、梁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125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陈克霜,梁意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12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刘华生,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郝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江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市分行职员。被告:陈克霜,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梁意芬,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诉被告陈克霜、梁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郝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况。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767117.49元及截至付清日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暂计至2016年9月8日,利息1974.76元、罚息1.18元);2、拍卖抵押房产、优先向原告清偿欠款;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两被告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陈克霜(借款人、抵押人)、梁意芬(抵押物共有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发放贷款93万元,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金额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抵押人自愿广州市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存在共有人的,共有人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抵押人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双方并对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陈克霜发放了贷款93万元,贷款借据显示借款期限从2012年10月19日至2027年10月19日,年利率6.2225%。现原告主张被告陈克霜未依约还款,截至2016年9月8日,被告陈克霜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67117.49元、利息1974.76元、罚息1.18元。原告另提交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拟证明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克霜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内容意思表示真实、意志表达自由充分、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之约定,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已经履行了放款义务,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借款人偿还尚欠的贷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抵押人自愿提供其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抵押担保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从依法处理该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原告主张被告梁意芬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予以证明,结合被告梁意芬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名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克霜、梁意芬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清还借款本金767117.49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16年9月8日的利息1974.76元、罚息1.18元;利息及罚息从2016年9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陈克霜、梁意芬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有权对拍卖或者变卖广州市房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63元、财产保全费4551元,均由被告陈克霜、梁意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