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汪云与谭文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谭文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民初4041号原告:汪云。被告:谭文锋。原告汪云为与被告谭文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丽云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云及被告谭文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云起诉称:2016年3月9日,陈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为担保方,后,因陈杰未按约定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贰万元整并支付利息2000元,本息共计2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5%暂计算至2016年7月9日)。2、判令被告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5%自2016年7月10日开始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贰万元整并支付利息800元,本息共计20800元(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7月9日)。2、判令被告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10日开始计算)。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据一份,证明被告谭文锋为陈杰于2016年5月8日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谭文锋辩称:该借款是陈杰借的,我只是担保人,我希望能够把陈杰叫来,我们一起商量一下。被告谭文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谭文锋认为担保人的名字系其写的,对借条没有异议。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陈杰向原告汪云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被告谭文锋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自愿为借款人陈杰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人未向原告履行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依法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谭文锋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谭文锋代借款人陈杰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借款人陈杰追偿。在庭审中,原告自愿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系自行行使处分权,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文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借款人陈杰归还原告汪云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9日,此后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谭文锋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元(原告预交35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谭文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丽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夏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