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畅月芳、杨冲涛与吴建国、李引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月芳,杨冲涛,吴建国,李引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2民初1324号原告:畅月芳,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杨冲涛,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系原告畅月芳丈夫。被告:吴建国,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李引会,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系被告吴建国之妻。原告畅月芳、杨冲涛与被告吴建国、李引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益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冲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畅月芳因故未到庭。被告吴建国、李引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2016年5月1日借原告115000元,经催要后推托不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115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畅月芳、杨冲涛系夫妻关系,被告吴建国、李引会系夫妻关系。被告吴建国、李引会于2016年5月1日借原告畅月芳、杨冲涛款,出具有借条:“今借到畅月芳、杨冲涛现金壹拾壹万伍仟元整期限两个月月息三分原抵押不动借款人吴建国李引会2016.5.1”。被告借款后,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予清偿。原告称,借条上所述“原抵押不动”系指被告给其交付的该位于万荣县金鼎阳光小区28-2-401室房产手续。此房产抵押未在房产登记机关进行它项权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金鼎阳光家园小区房产手续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二被告借二原告款并出具借条,其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被告未依约归还原告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共同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的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偏高,应依照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有关规定处理。原被告约定的房产抵押未在房产登记机关进行它项权登记,故在执行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建国、李引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畅月芳、杨冲涛借款11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吴建国、李引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益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