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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某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7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乙,曾用名高某甲,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4月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被本院收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乙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E×××××黑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内黄县城颛顼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路交叉路口时,被内黄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的证言,查获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及呼气、抽血经过及抽血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登记表、呼出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被告人高某乙的供述、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系偶犯,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武群审 判 员  李林生人民陪审员  赵彦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