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姚雯娟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雯娟,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姚雯娟,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陈辉,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雯娟与被执行人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经在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在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辉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支付4600元后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新的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234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路 伟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双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