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刚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4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树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树勇,被害人孙×1及其诉讼代理人郑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在本市丰台区大灰厂北宫公交车站附近,因邻里纠纷与孙×2发生口角后互殴,过程中李×将孙×2的妻子孙×1打伤,致其右小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也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本人也被孙×1的丈夫孙×2扎伤,希望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在本市丰台区大灰厂北宫公交车站附近,因邻里纠纷与孙×2发生发生口角后互殴,在此过程中,孙×2持刀将李×扎伤,李×用铁锹将在旁边拉架的孙×1(孙×2妻子)手部打伤,造成被害人孙×1右小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李×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传唤到案,后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孙×1的陈×(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4日15时许,我和老公孙×2还有孩子在屋子里削苹果吃,这时我看见一个男子拿着铁锹冲我家过来,并且说“孙×2我弄死你。”然后我老公就拿着水果刀出去了,嘴里也骂着对方。他俩见面后,对方男子拿铁锹向我老公头部打,我老公一躲,铁锹打在他肩膀上,之后他们扭打在一起。我马上出去拉住我老公,在这个过程中我的手被对方男子打伤。在拉架的过程中,对方男子的妻子也过来了,她拿一根木棍打我老公头部,我老公头部流血了。后来周围的人把他们拉开,民警就来了。孙×2和对方男子厮打时,两人都掉到土坑里了,我看见我老公按着对方男子,我去拉架时就拉着我老公不让他动手,但在拉架过程中,对方男子把我的右手打伤了。被害人孙×1在2015年7月16日的陈×:当时孙×2出去和李×吵了起来,李×拿着铁锹向孙×2的头部打,边打边骂,孙×2用胳膊挡,我见此情况就跑过去拉孙×2,不让他打架。这时李×拿起一根棍子向我打过来,我用手一挡,就打到我的右手了。当时我感觉我的右小指特别疼,我就喊“打着我了,我拉他你还打我”,孙×2听后又和他打了起来。这时过来一名老太太和两名男子(分别是老太太的外甥和侄子),老太太手里拿着木棍,两名男子拿着砖头,我对他们说“还嫌事情不小吗,把砖头放下,过来和我一起拉架”,那两个男子就把砖头扔了,但老太太用木棍朝孙×2的头部打去,孙×2的头就流血了。2、证人孙×2的证言:2015年3月4日中午1时许,我回到我家圈建的临时住地,发现给树浇水的管子被人拔了,我就去邻居李×家问。当时李×的媳妇在家,她说是她拔的管子,我说我正在浇水,你凭什么拔管子,她说已经跟我大妈说过了。我家的水管是从我大妈家接过来的,我就跟李×媳妇说没跟我说不行,我俩因为这事就吵了起来。之后我就回家了。我到家后给孩子削水果时,李×在我家外面叫喊,我就出去了。我看见李×手里拿着铁锹站在我家外面的坎上。李×问我:“你他妈想怎么着。”我当时手里还拿着削水果的水果刀就冲他过去了。我到李×跟前,他用铁锹砍我,我用左胳膊挡开了,然后我俩就厮打起来,我用水果刀划了李×上半身两刀,并将他压在身下。这时我媳妇孙×1上来把我按住,怕我再伤害对方。李×的媳妇也跑过来了,不知她从哪里拿来一根树棍打了我脑袋一下,把我的头打破了。后来我们就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我当时很生气又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但没有再打起来,刀不知被谁给抢走了。我不知道是谁报警了,之后警察就来了。当时我媳妇孙×1也受伤了,她的右手骨折了。我没注意她的伤是怎么弄的,打架分开之后,我才发现她的手受伤了。3、证人孙×3的证言(2015年7月3日)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4日15时许,我带着孩子去姐夫孙×2家看马。我姐夫给孩子削水果时,听见有人在外面骂人,我姐夫就出去看了。后来我从窗户看见外面有个男子用铁锹打我姐夫,我姐夫用手挡住了,然后我姐孙×1就赶紧出去拉架,我也带着两个孩子过去了。我快走到他们打架的坡下面的时候,就听见我姐喊了一声“哎呦,我的手”。我过去后看到他们几个人打在一起,我姐在旁边拉着我姐夫,对方男子在乱打我姐和我姐夫。因为孩子哭了,我就准备带着孩子往回走,然后看见一个老太太手里拿着木棍,还有两个男的各拿着一块砖头,我姐冲他们喊了几句,两个男的就把砖头方扔了,但是有人用木棍打了我姐夫头部,后来他们就被其他人拉开了。我姐的右手小手指受伤。经其辨认,李×就是那名殴打其姐姐和姐夫的男子。4、证人董×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4日,当时我家正在盖房,我发现过道处接了一根水管,会妨碍盖房,我就跟邻居马富英协商把水管挪到她家院子里。当天中午13时许,马富英的侄子(姓孙,住在我家下面20米处的活动房)找到我家说我断了他家的水,还骂骂咧咧说“跟你们没完,让你家房盖不起来,在你家门口倒渣土。”我给丈夫李×打电话,李×回来后就拿了一个小铁锹出去了。我等了半天没见他回来,就出去找他。我出去后看见李×被姓孙的男子(经辨认为孙×2)和他媳妇(经辨认为孙×1)骑在地上,他们在抢一把刀。我想把他们拉开,就捡起一根树枝碰他们,打到那个男子的头部了。我看实在分不开他们,就去喊人帮忙,赵×、董×2过来后,赵×把刀夺下来,他们就被分开了。后来姓孙的男子又跑回屋拿出一把刀要砍人,也被赵×抢了下来。李×的头部流血,左眼被打肿,左侧肋部、后背被刀扎伤,双手抢刀时被割伤。那名男子的头部被我用树枝刮伤了。5、证人董×2的证言:2015年3月4日15时许,我从家里出来听见有人吵架。我走过去看见孙×2和他媳妇还有李×滚在一起,李×在下面,孙×2手里拿着一把刀,我过去把刀抢了下来并把他们分开。后有人报警,民警来后我就走了。我没看见孙×2和李×打架的过程,我过去的时候没看见打架,只看见孙×2骑在李×身上,孙×2的媳妇也在那抢刀。我把他们拉开之后,孙×2回到房子里面又拿了一把刀冲出来又要扎李×,我和赵×拦住了他,把刀抢下来扔到对面马路上去了,后来没找到这把刀。6、证人赵×的证言:2015年3月4日15时许,我姨夫李×叫我去他家帮忙弄院子。我过去时发现坡上有人在嚷嚷,然后我就看见我姨夫李×被压在地上,孙×2骑在他身上,孙×2的媳妇也在场。我到时他们已经不打了,我看见孙×2手里有刀。我过去把刀夺下,然后他俩就分开了。孙×2回到他住处又拿出一把刀冲李×过去,我和董×2赶紧把他拦下,这次没打起来。我没看见之前的打架过程。6、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孙×1右小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7、北京市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孙×1于2015年3月4日在两家医院就医的情况,经医生诊断,孙×1右手小指近节基底部骨折。8、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3月4日15时许,张郭庄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丰台区大灰厂村有人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孙×2和李×因琐事发生纠纷,而后二人互相殴打,孙×2持刀将李×打伤,李×身上有刀伤,孙×2头部有外伤,孙×1手部有外伤。孙×1称自己手部的伤是李×用棍子打伤,后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8月25日,派出所民警将李×刑事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2015年11月26日,李×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所接受调查。9、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李×的供述(2015年11月27日):2015年3月4日14时许,我在单位接到妻子董×1的电话,她说孙×2过来说我们把他家水管子挪了,他要卸土堵我家门,我媳妇让我赶紧回家看看。我当时正在单位上班,挂了电话后我就回了家。到家后我从院里拿了把铁锹出去检查孙×2是否在我家附近倒渣土,我沿着路看了一圈没发现有渣土。我走到我家和孙×2家中间一个上坡处的位置时,我看见孙×2从他家出来,我朝他喊“你过来”。孙×2当时也看见我了,就朝我走了过来,他走近后我发现他手里拿着把刀。他拿着刀要扎我,我就用铁锹挡他的刀,但没挡住,孙×2用刀扎了我左肋部和背部各一刀。这时孙×2的媳妇过来了,她抱着孙×2抢他手里的刀,劝他别打了,我横着抡起手里的铁锹朝孙×2那边乱打了几下。我感觉铁锹肯定是打到人身上了,但我没注意看打到谁了、打在什么部位。我抡铁锹乱打的时候,孙×2的媳妇还喊了一声,但当时现场挺乱的,我也没注意她喊了什么。接着孙×2又拿刀扎我,我就用手攥住刀跟他又纠缠在一起了,我的铁锹也掉在了地上,之后我和孙×2都摔倒在地。我仰面躺在地上,孙×2骑在我身上,孙×2的媳妇在旁边拉孙×2。这时我媳妇也来了,旁边的人把我们拉开后,我媳妇就报警了。此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我害怕承担责任,没有交代用铁锹打人的情节。我知道错了,打人是不对的,我们都是街坊,我希望这件事能够和解解决。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予以确认。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和解解决。被告人李×和被害人孙×1及其丈夫孙×2均同意,将李×致伤孙×1产生的经济损失与孙×2致伤李×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三万六千零一十五元进行折抵;折抵之后,李×再一次性赔偿孙×1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此款已支付),李×与孙×1之间再无其他纠纷,孙×1此后不得再就该伤情发生的费用向李×要求赔偿;孙×2未履行的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六千零一十五元在折抵之后即视为已经履行,李×不得再要求孙×2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孙×1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李×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李×在量刑时可予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本案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且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被告人李×已取得被害人孙×1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1的经济损失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洋人民陪审员 朱金录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