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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卢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卢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卢志强,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卢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卢志强应支付货款15685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2.1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卢志强自2016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1000元予申请执行人,直至支付完全部欠款。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两款项,合共2000元。因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因和解协议履行期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5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