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唐淑华与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责任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淑华,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民初525号原告:唐淑华,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满族。被告: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学良,该公司经理。原告唐淑华与被告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363.50元,由原告唐淑华负担。审 判 长 王静玉审 判 员 付京佶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