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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5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179号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吴某某。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詹宏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一:财产分割:湖北省谷城县庙滩镇禹家岗村一组有住房两层六间,归婚生长女李小玉所有,女方具有居住权,小桥车一辆,归男方所有。二:婚生长女李小玉,现年29岁,婚生次女李萍,现年26,均已成年。三:无债权债务。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席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