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5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179号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吴某某。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詹宏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一:财产分割:湖北省谷城县庙滩镇禹家岗村一组有住房两层六间,归婚生长女李小玉所有,女方具有居住权,小桥车一辆,归男方所有。二:婚生长女李小玉,现年29岁,婚生次女李萍,现年26,均已成年。三:无债权债务。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席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