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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上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行终4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357号C幢5楼。法定代表人周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兰,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龙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石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素然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6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8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一、申请商标1.申请人:素然公司。2.注册号:15400767。3.申请日期:2014年9月23日。4.标志:5.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5;2507-2513):服装;婴儿全套衣;内衣;鞋;帽子;袜等。2016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003974号《关于第15400767号“没事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认为: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故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二、其他事实素然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不持异议,并提交了申请商标在衣物上的使用照片、申请商标在各项活动中使用的现场照片及宣传情况、第15400240号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没事儿”构成,“没事儿”为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无不当。素然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关。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素然公司的诉讼请求。素然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申请商标重新作出决定。主要上诉理由为:1、申请商标经过权利人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2、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识别功能,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应予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有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如果某一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无法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则该标志原则上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具体到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没事儿”及圆形图案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没事儿”为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素然公司主张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具有区分商品或商品来源的功能。虽然申请商标经过了一定的设计,但仍不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素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尚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注册的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素然公司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素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莎日娜审 判 员  周 波代理审判员  樊 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