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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与古赐霞劳动争议2016民终1271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古赐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2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惠平。委托代理人:黄祖锋,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赐霞上诉人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霸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与古赐霞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古赐霞支付2015年11月工资2422.5元。三、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古赐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22.5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悍霸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粤0103号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悍霸公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22.5元。3、改判悍霸公司支付古赐霞工资为2000元,但是古赐霞必须与悍霸公司签订合法的保密协议。4、诉讼费由古赐霞承担。上诉主要理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事实情况如下:2014年9月l1日,古赐霞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悍霸公司处工作,当时其年龄仅仅17岁,入职当日,悍霸公司与古赐霞签署实习协议,实习协议明确约定悍霸公司与古赐霞不存在劳动关系,悍霸公司仅提供一个专业平台供古赐霞锻炼和提升技能与学习能力,这样的事实已经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调查核实。2015年12月,悍霸公司要求古赐霞签署保密协议,但是古赐霞不予理会并开始旷工,同时泄露悍霸公司商业秘密并挑唆其他员工罢工,悍霸公司完全可以不支付任何报酬给古赐霞。现在悍霸公司出于对古赐霞的同情和人道主义考虑,愿意支付其2000元的报酬,但是古赐霞必须与悍霸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另外,古赐霞虽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悍霸公司工作,但仍需接受悍霸公司的管理与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古赐霞却无视相应的规章制度,向悍霸公司的商业竞争者泄露商业秘密,悍霸公司要求古赐霞签订保密协议,但是古赐霞不但不予理会,反而无故不上班,属于旷工和自动离职。同时,古赐霞于2015年10月聚众罢工,严重影响了悍霸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给悍霸公司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按照悍霸公司的规章制度,古赐霞泄露商业秘密以及聚众罢工行为属严重违反悍霸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按照实习协议的规定,悍霸公司依法解除与古赐霞的实习协议,无须支付古赐霞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悍霸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此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被上诉人古赐霞答辩称:我方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悍霸公司提出与古赐霞不存在劳动关系失实。1、古赐霞于2014年9月11日开始进入悍霸公司实习,三个月后,即2014年12月15日,用人单位口头承诺将古赐霞转正为正式员工,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满六个月工资按底薪2000元再另加500元计算。且《实习人员协议》第三条说明:实习期满后转为正式员工。本人与悍霸公司并非一直只是实习关系,两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处本人有证据证明)。2、用人单位与古赐霞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关于不签署保密协议的理由:1、悍霸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悍霸公司的规章制度第十章已有保密条款;3、我认为保密协议应与劳动合同一同在我转正时签订,而不是在告知我休息三个月后,在2015年12月15日才通知我回去签订保密协议,并对我称若不签订保密协议则不给我发放2015年11月份的工资。故,基于以上三点,我有理由不同意签订保密协议。三、关于泄密及聚众罢工一说。此说法纯属不实指控,我从未泄露商业秘密以及挑唆其他员工罢工,悍霸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我给公司造成所谓的经济损失。我认为这已经构成诬陷,并对我的心灵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公平处理本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二审庭审时,悍霸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对于公司在古赐霞实习期满后有无对其进行考核以及古赐霞的离职经过均不清楚,其确认孔某是悍霸公司的员工,但对于古赐霞提交的关于实习期满可转正事项的微信聊天记录表示不认可是孔某与古赐霞之间进行的,且认为孔某的意见无法代表公司。对于古赐霞实习期满后仍在悍霸公司工作的问题,悍霸公司认为在实习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属于实习期的延续。此外,悍霸公司对于其主张古赐霞在工作期间存在聚众罢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古赐霞对悍霸公司上述意见作如下回应:1、悍霸公司没有对我进行实习期满后考核,但是实习期满后我一直在悍霸公司工作,当时是悍霸公司的管理人员孔某通过微信(孔某的微信是用其本人的手机号码进行登记,手机号码为:156××××4868)与我沟通实习期满后可以转正,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2015年12月1日晚上6点多,悍霸公司的设计总监丁某叫我休息三个月,我理解为公司要将我辞退,因我是刚出来工作的新人,没有工作经验,故对于悍霸公司为何让我休息三个月没有询问缘由,然后我将手头的工作移交给了孔某后便离开了悍霸公司。本院认为,根据悍霸公司的上诉和古赐霞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悍霸公司与古赐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悍霸公司应否支付古赐霞2015年11月工资及该工资数额。3、悍霸公司应否支付古赐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该补偿金数额。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悍霸公司与古赐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实习人员协议》约定,实习人员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转为公司正式员工。本案中,古赐霞实习期满后仍留在悍霸公司工作,虽然悍霸公司对此主张为实习期的延续,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延长实习期间达成了一致意见,悍霸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采信古赐霞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悍霸公司应否支付古赐霞2015年11月工资及该工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约定的事项,即签订保密协议并非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必备前提,且双方对此亦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据此,悍霸公司主张在古赐霞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后才支付工资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悍霸公司支付古赐霞2015年11月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该月工资数额,由于古赐霞月平均工资为2422.5元,原审据此判决悍霸公司支付2422.5元给古赐霞并无不当,悍霸公司上诉主张该工资数额为2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悍霸公司应否支付古赐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该补偿金数额问题。本案中,悍霸公司、古赐霞对于古赐霞的离职原因各执一词,悍霸公司主张古赐霞的离职原因为其无视公司的规章制度,向悍霸公司的商业竞争者泄露商业秘密以及煽动员工罢工,属于旷工和自动离职,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古赐霞主张其离职的原因是悍霸公司的设计总监丁某叫其休息三个月,应视为公司将其辞退,古赐霞对其该项主张亦无法举证证实。由于双方对于古赐霞离职原因各执一词且均未能举证证实,原审据此视为悍霸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悍霸公司向古赐霞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本院审理期间,悍霸公司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悍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悍霸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志芳张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