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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胡春艳、陈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艳,陈屏,刘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胡春艳,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陈屏,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漳生,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胡春艳申请陈屏、刘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屏、刘漳生应支付申请人胡春艳案款438000.0元,承担执行费6470.0元。本院已执行125900.0元,尚有3121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屏、刘漳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刚 关注公众号“”